公司总是利用职工的下班时间开会,合法吗? 合法,但应该按加班计算,企业应当给职工支付相应加班费。一、此行为合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特殊工作岗位如何认定加班 人们纷纷通过在“黄金周”出行旅游等方式使身心得到了短暂休息和恢复,但有些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例如保安、商场售货员、司机、值班门卫等,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原因不能。
想知道请假一天员工扣工资怎么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请假扣钱准则的?
下班后可以拒绝开会吗?
上一天一夜休两天,整年如此循环,我们吃亏了吗? 你好,你这个问题是可以精确计算出来的,通过比较就可以知道你们员工上一天休两天这种工时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吃亏。具体计算如下:按照你说的,就以一年365天为例,员工上一天一夜的班,然后休息两天,整年都如此循环,那么可知员工一年下来总共的上班天数约为122天,总的工作小时数为2928小时。而按照标准工时制规定,员工一年上班总天数为250天,但这个250天可不是一天24小时都在工作,而是仅仅工作8小时,如果按照一天24小时都工作的时间算,这250天折合下来一共约为84天,总的工作小时数约为2000小时。明显一比较,按照你说的上一天一夜休两天的工作方式,跟标准的工时制一比较,干的总天数多了38天,干的总工作小时数多了近928小时,可见你说的上一天一夜休两天这个方式不可取,真这么干,你们员工肯定是吃亏的。还有,按照上一天一夜休两天的干法,你们公司却没有给你们相应的夜班补助和节假日补助,这也是明显不合理的,这样执行你们肯定吃亏。因为夜班比白班累人,必须要给予必要的补贴,至于节假日更是要按照法律规定补贴的,你们公司都没有,那铁定吃亏啊。总的来说,按照你讲的上一天一夜休两天作息方法,常年如此循环,毫无疑问员工是绝对吃亏的,而且连夜班补贴。
加班费用计算,平时加班1.5倍,周末加班2.5倍,法定假日3倍,对吗?对此你怎么看? 这个加班费的发放标准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另外,周末加班,是有两种方式的,一个是选择调休,一个是两倍工资。如果你的公司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加班费工资的,恭喜你,要知道很多公司都不这样支付,员工大多也都忍了。珍惜吧,不克扣员工工资的公司在其他方面对员工也不会太差的。
劳动法规定周末加班费怎么算 劳动法规定周末加班费为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扩展资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
单位辞职,保安工作12小时,劳动法规定8小时,劳动仲裁起诉赔偿1.5倍有希望吗? 保安每天工作12个小时,这实际上是很有争议的话题。大多数人都知道,我们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8小时工作制之外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职工同意,并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费。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是违法行为呢?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怎么规定的?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很多人傻眼了,不是5天40小时工作制吗?怎么出来44小时?我国有一部法规叫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是: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相关规定明确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有困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延迟执行,事业单位最晚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最晚1997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要,而且要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约定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超过三小时,一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而且,安排周末加班不予调休的,一样合计计算延长。
公司要求周六、周日加班,但是不按双倍工资计薪,以调休为借口,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1、补休是否合法合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是关于加班加点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允许通过调休或补休的方式进行转嫁加班费,而普通休息日的加班是允许通过补休进行弥补。所以,公司要求周末加班,如果能够及时进行补休是符合法律规定。2、劳动者能否拒绝补休要求加班费?毕竟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单位要求加班原则上已经侵害劳动者权益。从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是认可劳动者在补休与加班费之间的选择权,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既可以享受补休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休息而要求加班费。当劳动者不要求或拒绝补休而主张加班费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其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