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唐律疏议 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条的2句话,求翻译 唐律疏议名例序疏译文

2021-04-28知识4

跪求!《唐律疏议译注》职制律篇翻译!!!谢谢!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篇首“—《唐律疏议》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唐代法制内容?五刑—笞刑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A、名例 B、卫禁 C、户婚 D、捕亡 参考答案:B

唐律疏议 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条的2句话,求翻译 有官职的罪犯涉及到缘坐判罚,其本人先亡故的,子孙后来犯了反叛、谋逆罪行的,也应该连带去除其原有官爵,这样行吗?缘坐制度,仅依照(家族)生存的关系而产生,出养到别家和出家的亲属,尚且不适用缘坐,没有理由先亡故的亲属,反而要遭受缘坐取消官名。按照道理推理可得,罪犯先人获得的告身不应该追究去除。

#唐律疏议名例序疏译文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