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桂林晚报】;
近日,永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付某某组织、强迫卖淫罪一案进行远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廖某某(已判刑)通过吃喝娱乐、免费提供毒品给未成年人吸食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缓刑考验期服刑人员及社会上的无业人员,逐渐形成以廖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付某某与石某某、刘某某、吴某甲、韦某某(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主要通过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其中有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永福县城及桂林市区等地的酒店、宾馆进行卖淫并从事其他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威胁未成年人吴某乙、莫某某,迫使二人继续帮助廖某某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并伙同廖某某等人接送吴某乙、莫某某到宾馆、酒店进行卖淫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廖某某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廖某某接送、打骂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鉴于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付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她表示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感到深深自责。付某某表示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回社会,好好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