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精神疾病,分居多年的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面对丈夫患病的特殊情形,妻子提起离婚诉讼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迁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最终支持了女方诉求,准许两人离婚。
基本案情
袁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5月30日在迁安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1995年6月5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一直未能治愈,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1999年10月,袁某返回贵州老家居住,之后袁某与张某一直处在分居状态。2020年5月,袁某向迁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经查明,2014年9月1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向张某发放残疾人证,载明张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并久治不愈,且双方分居满二年,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准予袁某和张某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尤为特殊。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案中,张某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并一直未能治愈,从1999年10月起,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已有20余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来源:唐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