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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交叉与认定

2020-08-31新闻19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从事和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看,对于关联交易是要“规范”,对于同业竞争则是“禁止”。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似乎没什么关系,但现实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两者却存在交叉或者混淆。

例如,有的公司,工商登记看,是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但实际出资的是上市公司,财务并表也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还经常会对该公司提供借款或进行其他交易。此时,如该公司从事与控股股东相同的业务,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借款或其他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从形式上看,该公司是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从事控股股东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但上市公司对其借款,属于禁止性的资金拆借,其他交易则可能属于关联交易,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信息披露等特定程序。

从实质上看,该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从事控股股东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但上市公司对其提供借款,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的资金拆借,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最常见的是房地产开发业务。比如,控股股东主营业务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工程建设。此时,上市公司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利润率较低,和房地产关联度很高,上市公司特别有动力通过房地产业务提高收益水平。同业竞争不可触碰,有时便会出现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上的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其本意就是规避监管要求。

本文以为,上述情况下,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即构成同业竞争,但不属于关联交易,应予禁止,而不是通过关联交易程序使其合规化。此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实质上的股权代持关系,该子公司的实际股东是上市公司,而不是控股股东。

#股票行情#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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