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耀峰犯受贿、洗钱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彭耀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彭耀峰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彭耀峰伙同其兄彭旭峰(在逃)、罗新文、梁卫风(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彭旭峰担任长沙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接受涉案公司及个人的请托,为对方在承揽工程、承租土地、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有关公司及个人所送财物共计21892.79978万元,其中既遂19437.09978万元、未遂2455.7万元。
宣判现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耀峰与彭旭峰合谋,利用彭旭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彭耀峰将其伙同彭旭峰共同受贿所得按彭旭峰要求转移至境外,是对受贿赃款的处置,不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彭耀峰与彭旭峰等人系共同受贿犯罪,彭耀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耀峰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被告人彭耀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受贿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