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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的几个问题 经济法不安抗辩权案例

2020-08-11知识18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二、不安抗辩权的制度比较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几道经济法题简答题1、什么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2、说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于2009年4月1日签订《杏林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镇新。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吗经济法判断题 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关于经济法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一般都有履行顺序,就看双方怎么约定的,比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约定先交货,后付款,那就有一个履行顺序问题,在对方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不付款。如果双方约定同时付款交货,那么双方都有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一方履行义务是以对方先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情况下,就有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应该就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这个问题实际是一个“不安抗辩权”的问题: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2、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zhidao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3、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因此、(1)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2)若乙当日回电,愿以一栋大楼作抵押,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则甲不能拒绝乙的抵押。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帮助,请采纳!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经济法》案例的几个问题 1.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甲方属于行使 不安抗辩权 的合法行为。2.同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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