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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的P2P爆雷 “九球天后”遭索赔 法院这么判了

2020-08-06新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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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该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中一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代言的P2P“爆雷”

“九球天后”之所以被索赔,要从2014年的一起代言说起。

上海二中法院在发布的消息中介绍,2014年1月,“九球天后”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在媒体公开的这段代言广告中,潘晓婷配有如下声音:

“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于专业。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

就是这个视频,埋下了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资者达上万人。

根据媒体报道显示,警方调查称,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案发,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徐勤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报道,“中晋系”公司主要通过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拉客户,除了邀请“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还独家冠名了上海本土的电视节目《相约星期六(20.560, -0.18, -0.87%)》。

“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后,不少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的代言广告才进行了投资,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一时间,维权矛头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晓婷。

投资者起诉索赔

此后,作为“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受害人之一的赵先生,将潘晓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透露了更多详情。

赵先生起诉称,因为看到了潘晓婷代言的广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及广告宣扬的观点,投资了50万元。赵先生认为,现实中没有中晋合伙人这个产品,属于虚假产品,被告代言中晋合伙人的广告是虚假广告。被告没有购买过中晋的商品,从广告的内容来看,不仅没有提示风险,还暗示中晋合伙人是安全的,规避风险,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充分的审查义务,可以推定被告明知中晋合伙人是虚假广告。被告应当与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

潘晓婷表示,代言广告是事实,但是广告中“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并不是她所说,声音不是她本人的声音,视频中口型也对不上,广告存在剪辑或合成可能,故申请鉴定。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了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因受检材料条件限制未能受理。赵先生和潘晓婷对此予以认可。

潘晓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关公司的资质、税务、商标等情况,尽到了审慎义务。且其作为知名运动员,没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参与虚假宣传。

此外,裁判文书显示,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法院判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均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均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同时指出,如赵先生系“中晋系”案件中的受害者,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作为集资参与人申请退还,其仍可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最终判令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赵先生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由此,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最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代言虚假广告或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法官助理王正阳表示,近来,与本案潘晓婷情况相似的诸多明星代言人均因代言的理财产品“爆雷”,相继被众网友“催债”而登上微博热搜榜。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是民事责任——连带赔偿。《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时,广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也有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是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其无法再次代言广告。

第三是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等相关罪名的共犯。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其犯罪主体并非广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诸如本案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那些近期陷入代言争议的明星们

近期,已有多位明星因此前代言的P2P产品出问题,而陷入争议之中。

7月1日,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就因所代言的P2P产品疑似“爆雷”而被热议。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汪涵代言的金融理财产品涉嫌诈骗,有37万人被骗了 230 个亿,配图是受骗群众举字幅称“爱钱进诈骗汪涵退代言费,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同时很多受骗的网友强调汪涵需要为此事负责,表示当时都是看了汪涵的广告,相信汪涵才把钱放在涉事理财产品中。

汪涵团队此后回应表示:对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感到痛心!2018年底代言已结束。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希望能帮大家减少损失。随后,汪涵发布签名声明,表示自己和律师团队会积极跟进此事,与大家共同面对。

同样是在7月,杜海涛代言的一款理财产品网利宝“爆雷”,投资网友要求其帮忙要回血汗钱。网友在杜海涛姐姐直播间里刷屏喊话,要求杜海涛发声,对此杜海涛姐姐称网友“活该”,引发舆论热议,最后杜海涛的姐姐发文道歉。

而杜海涛工作室在7月11日就代言理财产品爆雷引争议一事发布声明,称双方曾在2018年有过短暂合作,合作前审核了相关经营资质,并注册使用过其产品。在去年获悉该产品出现问题后,曾要求原广告代理方、产品方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现正在依法处理中。工作室支持大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也将和律师团队积极跟进事态进展,与“网利宝”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求尽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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