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交往中,有的人利用合同行骗的手法之一便是利用与你签订无效的抵押合同,从而导致主合同无效,给你造成经济损失,或使你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那么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有效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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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有效吗,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李自洁律师解答:
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是无效的,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
《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李自洁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不仅当事人自行将抵押期间写入抵押担保协议中是无效的,如果登记机关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要求登记一定的期限,这里所登记的抵押期限也是无效的。实际上,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登记期限,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重新登记或者续登。如果当事人因登记机关的这种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做法,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其可以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不仅当事人自行将抵押期间写入抵押担保协议中是无效的,如果登记机关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要求登记一定的期限,这里所登记的抵押期限也是无效的。实际上,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登记期限,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重新登记或者续登。如果当事人因登记机关的这种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做法,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其可以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