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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矫正视角看大学不开除因犯强奸罪宣告缓刑的学生有法可依

2020-07-28新闻18

从社区矫正视角看大学不开除因犯强奸罪宣告缓刑的学生有法可依

2020年7月17号,浙江大学发布了关于给予学生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该生另一个身份是犯强奸罪(犯罪中止且有自首情节),而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强奸犯竟然不开除”,很多网友质疑浙大庇护强奸犯科的学生,批评其“留校察看”的处理结果是在纵容犯罪。迄今为止浙大缄默不语,稳如磐石,是在彻查反思,还是泰然处之?相信作为国家重点大学的浙大对此事件的处理一定经过了充分酝酿与深思熟虑。这一判断不只是来源于对知识的敬重,更有对事件性质的认知——浙大对努某某的处理已经不是单纯的处分违法犯罪学生的问题,而是对努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重要一环。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罪犯都要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依托开放的社区,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对违法犯罪人实施监管、教育、帮扶的刑事惩教活动,其核心理念是使部分犯罪人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得到监督、矫正,成为正常的社会人。蕴涵这一理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这也就是说让像努某某一样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不论犯罪类型),继续完成学业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而且这一决策还可能是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积极与该缓刑犯所在社区、学校沟通协调的结果。

看到这,有人可能又要抱怨没有天理了,“让强奸犯能继续留在‘象牙塔’的法律一定是恶法”。但社区矫正法是对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犯罪防控经验的总结与优秀理论成果的吸收,立意深远,经得起推敲。其构建于这样一个犯罪学思想之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天生或永久地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俯视他人,犯罪不过是特定的个人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人(只要不是执行死刑或终身监禁)终究还是社会的一员。因此,单纯的惩戒与报应无济于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险不大的犯罪人,在维持其原有的正常社会纽带基础上,实施监督管控与教育帮助才是上策。

就努某某而言,无论其在哪里接受社区矫正,都会对其施以严密的监督和有针对性的矫正。但留在学校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其社会纽带的完整,这意味着对其会有学校、教师、同学等多重社会纽带形成的正式与非正式社会控制及更加丰富的帮教力量。而如果努某某背着强奸犯罪名被学校开除回家乡矫正,不但这些有益其矫正的因素不复存在,而且也会阻断努某某的社会化过程。另外,完成学业,取得学历不但是努某某社会化的重要一环,也是其以后融入并立足于社会的重要资本,这也会成为阻止其再犯罪的重要遏制力量,因为犯罪是要以损失正常的社会生活收益为代价的,当一个人社会资源越丰富,工作前景越好,预期收益越高时犯罪的代价也越大。因此,在校矫正利大于弊,质疑并不必然导致否定。

也许浙大还不知道他们这个饱受争议的决定确实有法可依。但我们应当清醒的是,成长于经济腾飞、贫富差距扩大、城市化进程剧烈这一社会转型期,深受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留守儿童等问题影响,浸染于应试教育与网络游戏之中,物质生活丰富而内心孤独的90后与00后将会是未来犯罪的主力军。欠债总是要还的,面对这些反扑的后浪我们将如何应对,这是一个值得社会尤其是罪犯矫正界深思的问题。

来源:孔祥鑫 社区矫正宣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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