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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时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2021-04-05知识3

铁路承运员需要俱备什么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 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具有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业绩,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不得借用或出借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实不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组织技术审查。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点编制,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推荐能够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节省投资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所有权人名称;(二)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三)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既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公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四)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名、年度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五)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六)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七)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情况,既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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