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应如何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 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