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者的关系 去年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突出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对此,有些人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偏袒”,会造成损害用人单位现象的产生。对此,您是怎么看的?这样规定是否会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失衡?林嘉:《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第一条开宗明义,突出了该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激烈争论,形成了“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即劳动合同法应当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抑或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立法宗旨是一个纲领性问题,其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子法与劳动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立法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应当说,“单保护”与“双保护”之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单保护”说并不意味着。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主体双方具有什么性和什么性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
如何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