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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体现在 农地保护现实问题的探寻

2021-03-23知识3

农地再利用发展权的不足之处 农地再利用发展权的特点农地再利用,是指在保持农地属性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农作物种类改变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农地利用类型改变的行为,在土地规划行业通常称为“农用地结构。

土地整治: 农地保护的一种方式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土地整治是土地资源开发和改良利用的综合手段,是对土地资源及利用方式的再组织和再优化的行为过程。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的与日俱增,人地矛盾问题将会更加明显和激烈,因此,高效、集约、生态利用土地资源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必然方向。土地整治通过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对低效土地进行整理,增加土地资源规模,提高土地资源质量,改善土地资源利用结构,对缓解人地矛盾的贡献显著。土地整治作为一种土地资源优化利用的技术手段和行为,其必然会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研究资料显示,早在1250年,德国的巴伐利亚州就出现了以地块合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实践。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治,按照政府部门的定义,是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总称(徐绍史,2009b),是新时期中国政府缓解城市发展过程中建设用地规模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于研究内容和目标定位的不同,2008年之前,“土地整治”一词在中国学术文献、政府规定中较少出现。使用更多的是“土地整理”一词,这是因为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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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保护

农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体现在 农地保护现实问题的探寻

土地伦理与农地保护 (一)土地伦理学的缘起与发展土地利用伦理(ethical land use)的观念,其最早发轫可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这一思想在孔子、孟子、老子以及儒家经典《周易》中都有相当明确的表述。例如老子认为,道是贯通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换句话说,人与自然虽可分而言之,然其根本原则是一体的。《周易》中提出的“与天地和其德,与日月和其明,与四时和其序”的境界,即认为人与自然和谐为最高目标的道德规范(叶文虎等,1999)。土地伦理观的系统表述,为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Leopold(1987)提出。他第一次较为系统地从伦理学的高度来讨论自然保护问题,所提出的土地群落方法及批评人类以经济价值来判断自然和要求人类尊重自然的观点,在环境及生态保护理论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一个沙县年鉴》的开头,他发出了至今仍十分著名的警言:停止思考合适的土地利用作为唯一的经济问题。在Leopold看来,伦理观不仅是一个哲学概念,而且属于社会生态范畴。从社会生态学上讲,伦理观是在生存斗争中对行为自由度的制约。长期以来,人地关系从属于经济学领域,将土地当作一种财产而占有,对土地本身缺乏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感,因而关于人与土地及生长在土地上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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