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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促销礼品增值税能抵扣 购买礼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2020-07-24知识13

购买礼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下什么科目 不可以。应该直接进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据此,企业购买礼品,无论是自用还是招待客户,均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扩展资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四、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购买礼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购买礼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不能抵扣因为这不是公司经常性的业务的建议开普通发票就好的购买礼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礼品若是用于员工福利等是不可以认证抵扣的买来送给客户的礼品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送给客户的礼品一般是给个人消费的,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礼物送人收到的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符合上述1、2、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为说购买的礼物送人是不允许抵扣的。购买礼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一、购买礼品2113的增值税5261发 票抵扣分以下两种情况:41021、用于送人抵扣后要视同销售1653计算应交增值税。2、自己使用的不能抵扣。二、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购买礼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吗 购买礼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发放给职工或赠送给客户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促销礼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1,促销礼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赠送时要视同销售缴销项税。2,相关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又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购买礼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一、购买礼品的增值税发 票抵扣分以下两种情况:1、用于送人抵扣后要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2、自己使用的不能抵扣。二、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买礼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买礼品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能抵扣,但礼品赠送出去时,应作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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