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为法律事业奉献了大半辈子,一直单身,眼看就要退休了,很担心今后又老又病、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怎么办。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于是,小法与亲属协商一致,由小法做护士的侄女作为自己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小法的侄女表示同意,双方立下了书面内容。我们称之为“意定监护”。
其实,在民法典之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就有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那么,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呢?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举例仅供参考,涉及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