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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非正常原因损毁,什么是非常正常原因,什么是正常原因?

2021-03-07知识0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时候为什么不用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固定资产不需要。。

固定资产,非正常原因损毁,什么是非常正常原因,什么是正常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因此,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三条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自然灾害”、“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用到的科目是“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等。除了非正常损毁外就是正常损失,“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的,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非正常原因损毁,什么是非常正常原因,什么是正常原因?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不用转出吗? 根据配比的原则,这一部分未进入到生产环节,与销项税不配比了,所以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时候不用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一般都有责任人了,应该责任人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范围的,则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内容,如符合条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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