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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挺身护母女,“打不还手”不是见义勇为的枷锁

2020-12-19新闻21

不还手是张同学在当时的选择,但这不值得广泛推崇,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允许他还手。不能要求人人都像黄飞鸿一样“点到为止”。

12月17日,扬州的初中生张家辉收到一封民警亲自送来的表扬信。原来,5日晚,张家辉买夜宵时,目睹一对母女被醉汉纠缠、骚扰。他当即喝止,并挡在醉汉和母女之间,身上多处被打伤,一直护着身后的母女,直至民警到场。

张家辉,好样的!少年强则国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正是有了像你这样的热血青年,在危机时站出来,才让未来充满希望,人间充满暖意。

不过,视频中说张同学在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还手,引起不少网友的强烈反应。

如果张同学在见义勇为时,面对罪犯的不断施暴还了手,是不是就沦为斗殴了呢?他不但得不到警方的表扬,而是可能面临一场“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呢?这恰恰是很多人面对危难,畏手畏脚选择冷漠的原因所在。

其实,我国刑法明确的正当防卫制度,旨在鼓励公民敢于对不法分子作斗争,保障公民在危急的时候,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站得出来,没有后顾之忧。法律明确在前述的前提之下,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算是防卫过当。

在深夜的特殊环境之下,醉汉对一对母女动手动脚,并出言侮辱,说不定还会将她们拉扯到更黑暗隐蔽的角落,实施更进一步的暴力犯罪。醉汉至少已经构成了治安违法行为,也不排除构成猥亵、寻衅滋事的刑事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张家辉同学挺身而出,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张同学并没有主动去攻击醉汉,相反,醉汉却在不断攻击着妨碍他进一步侵犯母女的张同学。醉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同学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张同学有权利使用暴力回击、自我保护,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法不向不法让步”。

张同学挺身而出是好样的,但是,“打不还手”不值得推崇。更要防止这种正面肯定,变成了反向的约束。让人们错以为,在制止暴力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打不还手才能站稳“原告的位置”,否则就会沦为互殴的定性。

不还手是张同学在当时的选择,但这不值得广泛推崇,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允许他还手。对于类似的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案件定性当中,不能够搞“谁伤重谁有理”“能逃不逃你就是互殴”“打了还手就有错”。正当防卫的适用不能“倒果为因”,更不能要求人人都像黄飞鸿一样“点到为止”。

我们也看到这些年来,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今年9月,两高、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为正当防卫“松绑”,“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是民意与专业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回到本案当中,张家辉同学是好样的,但是“打不还手”不应该成为见义勇为中“突出事迹”,更不能成为妨碍见义勇为者出手的软性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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