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网购已经成为人们主要生活方式之一,消费者在网购前通常都会在相关购物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勾选“同意”诸多条款协议,而其中不乏存在较多的格式、不平等条款约定,这些条款约定会导致在此后网购过程中,消费者面临维权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昂。民法典对网络购物中可能涉及的格式条款作出相应约定。
案例:江苏省泰州市的徐先生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促销食品,收到货后发现该食品的产地、生产厂家以及品牌与网络宣传明显不符,徐先生要求退货退款。但卖家主张促销食品一经售出拒不退还,徐先生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却发现在最初购物网络平台注册过程中勾选的用户同意接受协议中明确,发生争议在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卖家注册地在山东,徐先生将面临异地维权的繁琐和巨大成本。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检察官解析:案例的争议焦点是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徐某在购物平台注册时,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但卖家对于格式合同中“促销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纠纷争议在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未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醒。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检察官小贴士:格式合同并非全部、绝对无效,仅有格式合同中存在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或侵犯对方合法权利、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的,方才无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