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吉法院梅溪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饲养人饶某的爱犬扑倒路人并致其受伤,法院判决饶某负全责,赔偿受害人贺某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近万元。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
案件缘起遛狗未栓绳
法院判决基于何种考虑
一起来回顾案情
2019年5月,饶某带着金毛爱犬在街上遛弯,由于未采取绳索栓制等限制措施,奔跑的金毛犬将正在路上行走的贺某从背后扑倒并致其受伤入院治疗。
住院十天后贺某出院,遵医嘱仍不能从事负重活动,无法正常工作。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交通费系饶某承担,贺某多次与饶某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无果。2020年4月,贺某一纸诉状将饶某告至法庭,请求判令饶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3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饶某未到庭对贺某此次受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举证,故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其应对贺某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贺某因此次事故而损失的伙食费、误工费也应由饶某承担。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因疏忽导致宠物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而这份责任则在于负责饲养或管理宠物的人要看好所养宠物。一些特殊宠物的饲养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擅自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正常饲养的宠物,在管理过程中也应注意妥善管束宠物,保护他人和自己不受伤害。
来源:安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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