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 〔2012〕12号)同时废止。
通过对新旧《实施办法》的学习研究,有以下几点解读:
一、有效对象不同
2012年四部委印发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2020年四部委印发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这就意味着,2020版的《实施办法》不再只是对四部委有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效,任何涉及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这个《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二、更好贯彻实施
2020版的《实施办法》有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可以说,这是《社区矫正法》的各项要求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是否能够发挥这部法律作用与价值的关键所在。个人认为,在具体执行《实施方案》的时候,必须时刻不忘《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与思路,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思考、汇总、上报,从而为《社区矫正法》的平稳运行和不断完善做出贡献。
三、全面修订内容
2020版的《实施办法》不是对2012版的《实施办法》的修正,而是修订。在这里,我们必须弄清楚修正和修订的区别,才能正确理解前后两个《实施办法》的关系。
我国法律文件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修正与修订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修改的内容不同。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
(二)审议的内容不同。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
(三)表决的内容不同。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
(四)生效日期不同。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生效日期。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对原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
如此,我想大家应该就明白了,2020版的《实施办法》之所以要对2012版进行修订,就说明老的《实施办法》光修改局部条款已经无法适应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修改和整体修改。
四、日期签署不同
2012版的《实施办法》最后的日期签署为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而2020版的《实施办法》最后的日期签署为2020年6月18日。作为规范性文件,这绝不是某种失误,背后其实是有原因的。
这个原因就是2012年7月1日后,党政公文的落款日期都是统一按照“2012年12月1日”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的。因为老的《实施办法》在这个日期前,而新的《实施办法》在这个日期之后,才会出现这样的落款日期的不同。
文字:程应强
编辑:郭金艳 刘 嫦
审核:韦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