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看·法】几百元一件的防护服长这样,是侮辱我的智商吗?
今年年初,新冠病毒疫情突然来袭,疫情的蔓延让各类防疫物资陡然紧俏起来。
长期从事医疗器械生意的 高先生,想采购一批医用防护服。
在一个业务交流群里,高先生认识了一位孟先生,孟先生说他有防护服的资源。他向高先生发来了一家名为河南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
高先生经过一番了解,河南华裕确实有生产医用防护服的资质。
于是,他向孟先生采购了1500件防护服,每件价格265元。三天后,高先生就收到了货品,谁知打开箱子一看,他却傻了眼。
这批货物根本达不到医用防护服的标准,他赶紧联系了孟先生。
不过孟先生坚称,这批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双方争执不下。
高先生把孟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同被告的还有河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原来,高先生借用了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作为甲方;孟先生则提供了河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
而在合同上,并没明确写明防护服的生产厂家和具体型号。
然而,河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并不承认出借自己的资质给孟先生。
不过,高先生一方提出,该合同经过河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签字确认,该公司应当明知防护服的型号是经过协商的。
高先生的这一观点,被法院采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双方约定的防护服价格,是一般防护服的几十倍,由此,也应当推定出原告所需防护服的品质。
而被告提供的防护服从品质和价格来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双方当时约定不符,被告构成了根本违约。
2020年10月20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
一、确认原告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防护服采购协议》解除;
三、被告河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39750元;
四、被告河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前往原告处取回1500件防护服;
五、驳回原告高先生、原告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