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SNK经典格斗游戏《拳皇》进行“非法影视改编”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在案件中,法院认定SNK经典格斗游戏《拳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国网络电影《三流女侠》的人物形象侵害了经典格斗游戏《拳皇》中“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等游戏角色形象的著作权。此外,涉案电影的人物利用谐音命名、涉案电影宣发所使用的推荐语等存在对《拳皇》及其游戏角色商誉进行搭便车等恶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侵权电影方应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普通合伙)近日向SNK发布道歉声明。
本起诉讼案由《拳皇97》与《拳皇98》游戏著作权人株式会社SNK(中文: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拳皇97》与《拳皇98》作为SNK的经典产品,发行已逾20年之久,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SNK表示,三被告未经允许在《三流女侠》网络电影中使用SNK《拳皇》系列游戏“不知火舞”等知名角色的经典形象及角色名称,侵害了SNK对其游戏及角色所享有的多项著作权利及相关权益。从维护自身以及合作伙伴利益的角度出发,SNK发起诉讼并成功捍卫了自身利益,确保了核心IP资产权属更加稳定与完善。
在诉讼中,三家被告公司表示认可SNK及其《拳皇》系列游戏、经典角色的知名度,但认为网络电影《三流女侠》中的影视形象与《拳皇》游戏角色具有实质性差异,因此主张《三流女侠》并未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SNK《拳皇》“不知火舞”等游戏角色属于美术作品,SNK的《拳皇》及其角色形象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经对比双方角色及形象特征,法院认为电影角色在整体或局部细节等均与SNK游戏角色具有高度相似性,且电影存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三流女侠》与SNK《拳皇》游戏及角色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告在侵权电影片尾署名为“摄制/出品”或“联合出品”,应被认定为制片者,三被告应就其合作拍摄、制片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长期以来,互联网内容产业不缺少版权纠纷案件,其中游戏领域是侵权的重灾区之一。鉴于游戏所涉作品类型、权利种类及网络传播的复杂性,导致维权难度较大,给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留下了一定空间。
随着文娱产业的纵深发展及泛娱乐元素的各项联动,游戏领域著作权侵权行为从换皮、抄袭,也出现了小说、动漫甚至影视剧复制、改编、摄制、传播等侵权,本案便是游戏领域内一件典型的电影作品侵犯游戏美术作品的案件。
从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可以看出,游戏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明确保护,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虚拟游戏角色在电影中进行真人诠释、利用谐音为人物命名、以间接方式暗示与原作关系等行为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为游戏与影视联动场景下的权利属性理解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权威诠释,也为游戏作品权利人维权进一步打开了有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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