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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和备案审查专家使用管理办法

2020-11-05新闻5

为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相关职责和流程,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办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安徽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家使用管理办法》)。

《工作规程》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就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依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整改处理和办理时限等作出规定。明确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组织办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备案登记、分送、督办、归档等工作。省司法厅立法处室具体承担对备案登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的工作职能。

《工作规程》明确,制定机关存有不报、漏报、瞒报、有错不纠等行为,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相应考核。

《工作规程》要求,省司法厅加强与党委、人大备案工作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切实提升备案监督工作成效。

《专家使用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备案审查专家的遴选条件、聘任程序、工作职责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以进一步发挥法学专家学者在备案审查中的作用。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安排,对于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和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省司法厅承担备案审查职责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完善制度,规范报备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提升备案质量。

《工作规程》《专家使用管理办法》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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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安排,对于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和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省司法厅承担备案审查职责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完善制度,规范报备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提升备案质量。

《工作规程》《专家使用管理办法》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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