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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写错收款人,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0-11-01新闻11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醉酒后次日一大早,一老板在转账时误将1.8万余元款项转到其他公司账户。事后,该老板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将误转款项退回,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本案经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萝岗法庭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2020年6月7日,原告A设备公司通过其尾号为7954的银行账户向被告B仪表公司尾号为0262的银行账户转账18885元,摘要:货款,客户备注:B。

原告法定代表人马某在庭审中表示,该笔款项本应转账至其个人账户,但因转账前一天喝了酒,转账当天早上与同事聊起B公司,就迷迷糊糊地把收款人填写为B公司 ,但实际上A公司与B公司并无相关合作或经济往来,也没有欠B公司货款,双方也没有经济纠纷。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B仪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设备公司返还款项18885元。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经办法官指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由此可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不当利益的法律事实,因不当得利所产生之返还关系,系不当得利之债。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为:

一、受益人取得利益;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有损失;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四、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其因操作失误转账18885元给被告,且原、被告之间并无任何的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此未应诉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转账系基于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

原告系操作失误向被告转账,被告取得原告转账的18885元自始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原告受到损失,原告受损与被告收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本案证据并未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任何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取得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8885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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