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益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20000元,胡某某自愿放弃剩余的执行款20071.19元。
案件概况
2013年4月3日,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约定由付某某承建一幢二层半的砖混结构住房,付某某雇佣胡某某等人进行施工。2013年8月22日,在施工过程中,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胡某某从二楼摔下受伤。先后在沾益县人民医院、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麒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2014年1月9日,经鉴定,胡某某的腰椎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16000元,损失工作日评定为2年,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二级。在胡某某住院期间付某某共计垫付了各项费用22755.27元。
该案经过两审终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3671.19元,由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因付某某、王某某二人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全部义务,胡某某向沾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付某某、王某某只履行了部分款项,与申请执行标的额差距较大。经过执行干警做大量思想工作,付某某表示尽其所能分期履行,期间王某某迟延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胡某某在此次事件中腰部受损,需要大量的后续治疗费用,其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在执行过程中为胡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
司法为民
为从根本上解决胡某某面临的困难,妥善处理双方矛盾,执行干警主动出击,一边给付某某、王某某释法明理,一边给胡某某做思想安抚,通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除胡某某已领取的93600元(含救助款),由付某某、王某某一次性赔偿120000元,胡某某自愿放弃剩余的20071.19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李娇 王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