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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020-10-15知识15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2.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试题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单务合同中产生债务 B、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债务未到履行期 C、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能力履行.D、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能力履行但可能不愿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关于不安抗辩权案例的解答 甲向乙房产商购买一套全装修房,由甲分期付款;同年底乙交付房屋。关于装修标准,合同约定房内地板为实木地板。施工途中,甲发现乙铺设的地板为。

1.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2113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5261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4102方当1653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1、双方对同一双边合同负有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双边合同效力的表现,不安抗辩权的确立,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边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且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2、存在后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无法处理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预付款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付款义务人,不能处理付款的实际危险和损害,以及前付款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支付后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构成无法办理支付的实际风险,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履约能力明显下降,存在不能视为付款的实际危险,这种危险必须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如果先支付义务的人知道这一点并且仍然签署合同,法律不需要特别保护它。如果他不知道这。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2014年2月10日,原告刘某和被告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两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设备甲和设备乙各一套,价格分别为15万元和2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由被告自付运费。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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