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劳动法》;(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法有特殊工时制度吗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特殊工时制度的定义是什么呢?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一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
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 选BCDE。
怎样取得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文规定: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更多问题可咨询亲亲小保官网专业顾问。
我国的特殊工时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