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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基金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2020-10-05知识13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 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强调“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求“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 号),提出“从 2006 年起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选择煤炭矿山试点,然后全面推开。对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作出了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规定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区、市)的规定执行,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是调查评价和规划制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三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规定了所有矿山必须开展方案的编制工作。四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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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与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分为两大类:一是根据已发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监测其变化情况,如数量、危害程度等动态变化;二是根据已掌握的地质环境问题的隐患情况,监测其变化趋势,及时预警预报,减少财产损失。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结合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确定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矿山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不均匀沉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地形地貌景观及土石环境,包括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类型、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水土流失的情况等;矿山水环境,包括地下水水位、水质、废水废液的排放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效果,包括尾砂库、废石堆的复垦复绿等。由于矿山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广,危害大,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目前一般将矿山地质灾害、水环境作为重点监测内容,而矿山土石环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作为次重点监测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一)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内容1.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监测发生时间、塌陷坑数量、塌陷区面积、塌陷坑最大直径、最大深度、危害对象、直接经济损失、治理面积;采空区岩移范围或岩溶地下水强行疏干影响区内的民居建筑、井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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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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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2009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第 44 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划、治理恢复、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分别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实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了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制度要求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批准后,作为采矿权审批或变更的要件之一。同时,作为收取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要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目前,全国有 30 个省(区、市)均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企业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矿山环境监测的区别 1、检测对象的不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监测矿山的地质环境;矿山环境监测应该监测 范围更广,主要是进行环境空气、水质、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生态环境的监测;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差别;2、监测方法不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要的物探和化探;矿山环境监测分为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3、监测管理部门不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有地质局管理;矿山环境监测,有环保局管理。

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甲方要提供哪些东西? 1提供矿山采矿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已建矿山)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储量检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易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情况,因此要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关系最密切的岩石圈表层所有组成部分,包括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过程和现象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积极与大气、水、生物圈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的环境子系统。地质环境是有空间概念的,它的上限是岩石圈的表面,下限位置,决定于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进入岩石圈内部的活动深度。【地质资源环境】是指除矿产资源以外,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地质环境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包括地下水、地质遗迹、地质地貌类景观等。【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防止、控制和减轻地质环境向不利于人类生存活动方向发展,预防和治理各种地质因素与过程对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坏;鼓励人类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需要,又不超出环境容许极限的目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对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能,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环境#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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