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各是什么意思?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都是作为用人单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理办法,通常不会重复使用,1994-2008年拖欠的工资,按补偿办法执行,2008年之后都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属于新法覆盖旧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各是什么意思思?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废止了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时间内是多久 看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怎么理解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条款中前提是单位克扣后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那么本身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领取到工资的时间拖长,可能因此导致员工本身的损失,所以需要单位不错。同时单位违法之后需要给予单位一定处罚,那么加发25%作为补偿也是对单位的一种处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中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吗? 这个规定已经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