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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关于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请示

2020-10-01知识16

您的位置:培训与咨询>;劳动人事法规>;部委劳动法规>;干部管理>;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智联招聘 日期:2004-04-23【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题注】【正文】复函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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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一、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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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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