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简述一下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构成要件与效益 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意义分期合同不安抗辩权,使得合同一方在得知对方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预期有明确证据表明他无法履行义务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终止本方合同义务的继续。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成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事由,可以请求法院履行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这三个名词是什么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果.后履行抗辩权既然为独立的抗辩权,应当具有独立的适用范围!要根据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