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禁止补贴与出口的直接联系 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区别?

2020-09-25知识12

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区别?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禁止补贴与出口的直接联系 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区别?

WTO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一、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禁止性补贴有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1、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根据出口业绩而提供的补贴。为便于执行,协议附录一明确列出了出口补贴清单,其中包括:(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实行直接补贴;(2)外汇留成制度或其他类似的出口奖励措施;(3)政府提供或授权的使出口商品在国内享有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4)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计划方式对出口产品的生产提供该生产所需的进口或国产产品或服务,同时这些条件比该国出口商通过商业上通用的从世界市场取得的条件更优惠;(5)对出口直接税,或工业或商业企业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的全部或部分豁费、退税或缓缴优惠;(6)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的,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特殊税收减让;(7)出口退税超过已征收的金额;(8)在前阶段累计间接税方面,给予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税收豁免、退税或缓缴,其优惠程度超过了给予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9)进料加工时,退还。

禁止补贴与出口的直接联系 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区别?

出口补贴的分类 “乌拉圭回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又把名目繁多的补贴措施分为三大类:1、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即对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直接间接提供的补贴。它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或严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2、允许使用,但可提出反对申诉的补贴措施。它可在一定范围实施,但如在实施中对其他缔约国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时,受损的缔约方可以向实施补贴的缔约方提出反对,或提起申诉。3、不可申诉的补贴措施。它一般具有普遍适应性和发展经济的必要性,不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的反对或引起反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出口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种。禁止性补贴是不允许成员政府实施的补贴,如果实施,有关利益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指一成员所使用的各种补贴如果对其他成员国内的工业造成损害,或者使其他成员利益受损时,该补贴行为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不可申诉补贴即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不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但需要及时通知成员。实施不可申诉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对某些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或对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及就业调整提供的援助等。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利用为。

禁止补贴与出口的直接联系 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区别?

中国对外贸易有哪些补贴 1.直接补贴(Direct Subsidies):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2.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ies):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区别。。。 根据WM《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禁止性补贴又称为红灯补贴,是指世贸组织反补贴协议规定禁止成员方给予或者予以维持的补贴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确定性不同 可诉补贴存在着被起诉或被征收反补贴税的可能,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及给其他WM成员国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有害影响。《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者维持此类补贴2、认定标准不同 可诉补贴的认定标准较禁止性补贴更为灵活,《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附件一对禁止性补贴作出了详细列举,但并未列举可诉补贴的种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被诉国给予的补贴是否具有上述有害影响时就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补贴与反补贴主要内容? 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

反补贴关税案例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简介 其主要条款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协议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了双轨制:第一是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第二是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该协议的7个附件是:附件1《出口补贴清单》,列举了12项被禁止的补贴。附件2《关于生产过程投入物消耗的准则》,是关于投入是否消耗在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3《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是关于替代退税制度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4是《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附件5为《搜集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附件6是《根据第12条第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附件7为《第27条第2款1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协议规定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

#反补贴#出口补贴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