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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以通告形式涨物业费限七天时间,业主如无异议即视为通过,这样合法吗? 广州水蓝郡业委会

2020-09-24知识16

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以通告形式涨物业费限七天时间,业主如无异议即视为通过,这样合法吗? 这样做不合法。业委会与物业联合以通告的方式决定物业费涨价,限时业主无异议即视为“通过”,业委会将业主大会的决定权取而代之,这不是越俎代庖,而是“篡权夺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因为它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委会坐错了位置。物业费涨价,是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重大修改,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或经业主大会追认方能生效,这样的一纸通告置业主大会与全体业主于何地?本末倒置。召开业主大会还要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这个业委会发出“限时通过”公告,真够法盲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选举的大会执行机构,他的第三项职责是: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对这样的业委会,20%以上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临时会议,改选业委会成员,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委会的意见(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如果业委会能够认识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化解矛盾,也许能够得到广大业主的原谅,反之,对于业委会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物业所在地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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