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如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中国的司法实践向来注重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最优。“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深植于中国土壤的传统底色、法治亮色、独有特色,更凝结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经验总结、精准提炼、现实要求。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阐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科学性,对于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推动司法审判实践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一、“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点
在司法实践中讲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系统阐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述了法运动的一般规律,即法产生于“人们物质关系以及人民由此而产生的相互斗争。”可见,法随着“共同体”、社会、阶级等产生而产生,这个客观发展过程决定了法必然具备政治性、社会性和正义性。
法的政治性决定了司法审判实践必须讲求政治效果。政治效果是国家视角,政权思维,关切国家根本。法是工具,制法、施法、用法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良善秩序、维护国家安定、巩固国家政权、实现长治久安。讲法治,首先必须讲政治。在司法实践中讲求政治效果是固根本、利长远的题中之义。从唯物史观角度看,法产生、发展于人类社会生产实践,作为政治的一种手段随着历史生发、演变,天然具有政治性,因此,不能脱离政治谈司法审判,也不能站在超越政治的视角上谈法治。
法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审判实践必须讲求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治理视角,民众思维,关切民情民意。于历经数千年道德浸润和规约的中国人而言,除了外在的法之天平外,每人心中都有一杆道德之秤,法官依法办案、衡平裁判的同时,老百姓也在心中衡量是非、分辨曲直,因此,司法者必须努力做到情理法融合。法无恒定,但法必恒公,这个“公”是百姓心中的公正、社会认可的公平、舆论呈现的公意。良法善令、优秀判决,必须得到社会认可、百姓拥护,必须经得起历史检验、时间涤荡,衡平民众心中的道德之秤,寻求民心所向的最大公约数。在司法实践中讲求社会效果是顺民情、循公序的必然要求。法的社会性决定了法治必须以现实社会为基础,如此才能发挥其公正裁判、引领价值、稳固民心的作用。因此,执法施法必须讲求社会效果,否则律法失信,民心流失,则社会根基动摇。
法的正义性决定了司法审判实践必须讲求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法律视角,专业思维,关切基准底线。法律效果指严格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定达到的作用和效果,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确定性、统一性。具体来讲,特点有三:一是强制性,即执法者、司法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则来裁判纠纷、厘定是非;二是统一性,即要求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同案同判,实现“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三是程序性,无程序不正义,以严格的程序守护正义。在法治实践中讲求法律效果,是底线坚守、本源遵循、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所指向的法的正义性倾向于在具体实践中推动程序正义更加接近于实质正义,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同时考量政治大局、现实社会、公序良俗等,可以说,是一种同时涵盖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正义。
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推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第一,运用联系的观点统筹“三个效果”。一方面,坚持全面最优,而非片面深刻。法治实践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亦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因此,要善于运用联系的观点处理问题,找准“三个效果”之间的结合点、平衡点,既通达法典要义,又明晰政治大义,既熟练于法律这本专书,又通达社会这本大书,跳出就案办案、就法说法的思维,把政治、大局、舆论等作为裁判时的重要考量元素,不唯独、不孤勇,不追逐法理上的片面深刻,注重全要素、全方位考量,达成“三个效果”的综合最优。
另一方面,坚持协同配合,而非单一行动。坚持整体与部分相统一,在正确定位、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发挥职能作用。首先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完善和充分依靠党委领导下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对于仅凭独立单位一己之力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案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上级单位指导。在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背景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推进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党的领导下协同多部门联动发力。要提高站位、立足大局,从有利于党的领导、国家安宁、人民福祉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与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同频共振、步调一致。
第二,运用矛盾的观点厘清“三个效果”。一方面,充分认识“三个效果”的统一性。矛盾具有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互为矛盾关系组,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结的一面。“三个效果”的统一性主要表现为“目的的一致性”和“影响的互联性”。在法治实践中讲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都是确保党执政根基之稳固、民族的繁荣兴盛、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人民的幸福生活。“三个效果”中任何一个效果积极或负面的呈现,都将影响另两个效果的最终呈现。故而,应充分认识“三个效果”的统一性,提高站位,立足大局,统筹考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寻求最优解、最大值。
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矛盾观推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三个效果”的斗争性主要体现在一定条件下“效果呈现此消彼长”。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案件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的永续性,在某些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者把握“三个效果”往往感到难以平衡。在此情况下,要善于运用矛盾的观点分析问题,在众多矛盾中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把握主要矛盾时,亦要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具体法治实践中,一个案件牵涉的主体、关系、利益纷繁复杂,常常关切政治、社会、经济等不同面向,但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有的案件体现出极强的政治性,有的案件重点关涉民生福祉,因此,要抓住案件的特殊性,抓住主要矛盾,把握案件效果时各有侧重。此外,由于许多案件复杂程度极高,因此,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法官运用辩证法推理案件结论时,往往得出非唯一结论,不同结论各有局限或者不足。在此情况下,法官就需要充分运用矛盾观,在多种利益冲突中,分清主次,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应然”选择,使政治、社会、法律效果最大限度统一,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基本达到了实质上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