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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5人殴打时反击,法院:无罪,检察院:抗诉,咋才算正当防卫

2020-09-06新闻13

2019年5月,湖南吉首市的初二学生小蒋,在厕所里面被15个同年级的人围殴,在围殴过程中他拿起小刀反击,将两人刺成重伤、一人轻微伤。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校园凌暴事件,小蒋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认定小蒋无罪。但检察院认为小蒋的行为属于约架,不属于正当防卫,提起抗诉。

正当防卫究竟是什么?为何具有如此大的争议性?

上面是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人身利益或者财产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这个强调的是,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不能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或者是不法侵害正在准备、还没有实施的时候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侵害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是他人的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等合法权益,这个强调的是有实质利益受到损害,而不是当事人的想象出来的危险。

第三,采取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其他的目的,比如说打击报复、置他人于死地等,强调正当防卫的目的只是为了防卫。

第四,强调的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制止的行为的目标对象一定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是其他人。

第五,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这个通常是正当防卫使用时最难把握的情况。

如果认为正当防卫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法条同时对特别的情况授予了无限正当防卫的权利。

这些特别的情况是指行凶、杀人、强奸等这一类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在面对这些情况,受害者是有无限正当防卫的权利,就是说如果他们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措施即使造成对方伤亡,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蒋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

首先,小蒋虽然事先是准备了小刀,但是他并不是一进来就拿着小刀向其他人捅的,而是好多人先把他揍了大概一分钟的时间,小蒋已经被揍得没有力气,有一个人又来扇了他一巴掌,他这时候才不得已拿出小刀划伤了其他人,然后其他人又开始揍他。

这个情节,属于多人对小蒋进行伤害的情形属于不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过程中小蒋进行的反击。

第二,很明显小蒋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当一个人对着15个人,一个人被15个人打的时候,你很难说这个人不会被打死,按正常的常理来推断,小蒋的人身安全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的。

第三,小蒋反击并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制止他人,从目前的报道、判决书等资料来看,他,他拿小刀划伤他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吓唬他们,制止他们继续揍他的行为。

第四,很明显,小蒋自己的对象反击的对象就是对他施暴的人。

第五,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本案中争议的焦点。

检察院认为,小蒋的行为属于双方约架打架斗殴,而不是15个人对小蒋一个人的行凶。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行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下:

在这条规定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是多人进行施暴,确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这已经是可以认定为行凶。

本案中是15个人准备或者已经对小蒋实施暴力,很明显已经达到了行凶的标准。

而检察院认定小蒋与这15个人是约架互相斗殴,而不是,15个人单方欺凌小蒋的,原因是,认为小蒋答应了他们的约架请求,而且事先准备了小刀,检察院认为小蒋完全可以求助于学家长老师甚至可以坐在教室里面,哪里都不去,看小蒋选择了赴约,就属于双方约架。

但很明显检察院的逻辑是经不起推敲的。这个事件很明显是,一群学生对一个学生的霸凌。证据显示,小蒋多次拒绝这些人的打架邀请,但是,小蒋无法拒绝,被很多人逼着去厕所的。

其次,小蒋并非没有求助过,老师之前也解决过,但是很明显,告诉老师是无法解决这件事情的,否则,这些人就不会再次要求小蒋去厕所打架。

而且,如果是告诉老师就能解决这种事情的话,那么校园霸凌,这个主题就不会一直重复,久盛不衰,毕竟老师这个职业很早就存在了。

另外,在约架的时候,约架的人就已经带了四五个人来警告小蒋,说明小蒋是明知道自己要去的地方,其实是很危险的,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而且一个人去应对五六个人(实际情况是15个人),怎么可能被认定为是斗殴,这叫单方面的赴死。如果小蒋没有进行反击,那么,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很有可能就是这15个人。而小蒋很有可能已经变成一具尸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所以要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为了强调,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护自身的权利。从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目的,是希望办案人员在办案的时候,仔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以正常人遇到类似情况时通常会做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而不是以最终“谁受伤、谁死亡,谁就有理”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罪。

如果大家都会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那么这个世界是不停地向作恶的人低头,这不会是一个更好的世界。

当社会大部分人都认同,小蒋的行为属于非常合理的行为,这时,如果“制度”认为,准备了小刀、造成两人重伤,就属于故意伤害,需要被追究责任的话,那么这个“制度”就不是一个好的制度,需要我们去完善。

感谢一审法院作出一个社会都能接受到公平的合理的判决,还小蒋清白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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