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慎毅 来源:东方网 选稿:郁婷苈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此次意见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一规定值得称道。“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就是朴素正义观,以此为法律依托,必将让人们更加敬畏法律、尊重法律。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十方面的规则处处体现了这一精神,可以说让人不吝给予10次掌声。比如,意见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那么,为了把侵入他人住宅的人赶出门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任何方式,都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再比如,意见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同样的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具有致命的危害性,不管是司机还是乘客,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只要是为了制止这种行为,就应该是正当防卫。这样一来,面对侵害,受害人和旁观者可以不必再有后顾之忧,而是当机立断就出手。
当然,这并不是说正当防卫就可以不看对象而对施害人“降维打击”。所以,意见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比如,家长在校发现自己孩子被同学欺凌,首先要采取温和的方式制止,不能因怒发冲冠而用力过猛。这也同样符合朴素正义观。
意见的出台,是春雷也是警钟。它提醒公安机关,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了刑事立案条件,如果不关押也不会发生再次危害、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就不必急着拘留羁押,可先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较小的措施,再立案并向公众公布立案理由,借此多方面听取民意来弥补可能产生的失误。对公众来说,也不必一看到新闻,马上就催促警方采取果断措施,否则就骂警方不作为。不妨“再让子弹飞一会儿”,多给警方一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