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9月3日上午,罗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桂园街道执法队联合行动,对桂园辖区的振业菜市场、都市名园菜市场、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存在垃圾分类标识不清、未按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特别是果蔬垃圾)未按要求分类等问题。执法人员当现对相关管理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行立改,切实按规定做好垃圾分类。
据悉,《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罗湖区城管执法部门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持续组织执法人员在全区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警示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连日来,罗湖区城管执法人员深入到辖区各城中村、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对生活垃圾分类落实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等各类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
据统计,9月1日至9月3日,罗湖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100多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70多车次,检查垃圾投放点位974个,发现存在问题82处,发出整改通知书68份,取得了较好的执法警示效果。
下一步,罗湖区城管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日常执法检查,9月份继续做好警示执法,10月份开始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以实际行动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真正落实。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节选)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按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投放义务人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未喷涂分类标识,运输车辆未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