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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消权司考 什么是债权中的抵消权

2020-07-19知识17

什么是债权中的抵消权 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债权转移 抵销权 你这段话的出处应当是《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可以参考原正条。举一例子说明:A对C享有债权(金钱之债)这是第一个债权债务关系,C对B享有债权(金钱之债)这是第二个债权债务关系,假设两个债权数额恰好相同。现A将其债权转移给B这又是一个法律关系,并且通知债务人C。也就是说B既是C的债权人又是C的债务人,反之C也同样。在在债权转移生效后,C得依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主张抵消债权债务,使B、C的双向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主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否主张抵消? A,主张抵销和成立抵销不是一个概念,乙如果抗辩则不能行使抵销。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抵销转载自http://ditianli.blog.163.com/profile/密码今天在办公室,一同事向我咨询:一方债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能否主张抵销?我当时的直觉是:可以。但无论如何我也想不起法律上的依据。并且同事说:如果被动债权,应该可以。但是作为主动债权,是否可以好像争论很大。为了回答同事问题,经过查阅资料和思考,写成该短文。希望大家参与讨论。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但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进行抵销,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该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热点。抵销中,学者一般将主张抵销一方之债权称为主动债权,相对方之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倘若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尚未罹于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理由是作为被动债权,视为主动债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时效利益。此说已经成为学界通说。[①]但是,倘若主动债权也罹于诉讼时效,遭遇诉讼时效的抗辩,能否适于抵销则聚讼纷纭。该问题在实务中,适用。民事案件调解过后,债务人还能向债权人另外提出债务抵消吗,为什么? 可以提出互相抵消。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起诉,经法院调解,调解书生效后,无非是两种方式消灭债权债务,即自动履行和申请法院执行。自动履行的,履行债务一方在履行时,肯定会提出互抵债务的愿望。因债权债务事实双方互相认可,并无争议。如果起诉一方同意的,自然就可以结算冲抵。对于不能自动履行法院调解书,而需要申请执行的,执行司法实践中,凡是有互负债务的情况,都允许抵消。换句话说,执行需要“算账”。就象执行中需要计算利息、各种费用等一样,必须清晰。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该抵消的可以抵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的,还有在判决过程中遗漏的,都可以加进去、算清楚。目的是减少“讼累”。唯一的,就是笔录要记清。所以,实践中法院调解过后,债务人仍然可以提出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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