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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法治精神 弘扬社会正气(法治聚焦)

2020-09-04新闻18

制图:张丹峰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重塑正当防卫理念,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姜启波说。

此次三部门还联合发布7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陈月浮正当防卫案中,陈某某酒后来到陈月浮家,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其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陈月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说,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努力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引导公众循法而为。

《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根据刑法,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劳东燕说,《指导意见》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

对此,《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2018年7月30日,传销人员郭某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传销窝点。郭某、唐某某、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时,盛春平拿出水果刀予以警告。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人员介绍,本案中,盛春平进入案发现场后,即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其拿出水果刀警告时,传销组织人员侵害手段不断升级。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在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方面,《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

姜启波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对此,《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搅拌、运送混凝土,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和纪某某饮酒后,言语调戏孙某某。陈天杰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还击。接着,纪某某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小刀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受伤。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要及时取证,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有目击证人的,第一时间询问。”公安部法治局二级巡视员曾斌说。

《 人民日报 》( 2020年09月04日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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