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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交警大队依法行政拘留两名无牌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搭客违法人员

2020-09-02新闻10

今日,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派出所集中开展第二十次治摩治电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凤尾车搭客、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行动中,执法民警分别在人民中路和连升路的联合执勤点,发现李某和唐某涉嫌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搭客且乘载两人以上,执法民警遂将两人带至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目前,李某和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虎门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一、须驾驶符合国家标准(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一经属性鉴定,符合摩托车特征的视为机动车,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凡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将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将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

三、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四、电动自行车只搭1人。

五、电动自行车必须走非机动车道,不能走机动车道。

六、不得安装遮阳(雨)伞。

七、不得逆向行驶。

八、不得冲红灯。

九、等红灯时不得占用人行斑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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