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没有证据,说什么也是苍白

2020-09-02新闻8

林某拿着一张欠条将梁某夫妇起诉到文山市法院,要求梁某夫妇共同支付林某欠条中的货款16万元,梁某夫妇辩解说与林某是代销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不应该支付货款,法院认为梁某夫妇未提交证据证明是代销关系,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梁某与章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底,梁某与林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林某将一栋房屋出租给梁某使用,租期一年。2016年4月,梁某向林某出具《欠条》,《欠条》中记载:欠林某货款16万元,到年底一次性付清。庭审过程中,林某陈述自己将自有的门面、仓库、材料及陶瓷经营权一并于2016年2月转让给梁某夫妇,梁某出具的欠条金额包含了转让的瓷砖款及租金。

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梁某夫妇主张与林某系代销关系,不是转让关系,梁某向林某出具的《欠条》不真实,但梁某夫妇未提交双方系代销关系的证据。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林某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欠条》合法有效,梁某应按《欠条》约定向林某支付货款。章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未对林某将二人列为共同支付货款的被告提异议,故章某与梁某应共同向林某支付货款16万元,遂判决梁某夫妇支付林某货款16万元。

梁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文山市法院的上述判决。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