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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管理有变化”本月起温州正式施行两个与水相关管理办法

2020-09-02新闻17

温州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已经进入“冲刺期”,本月起温州市两个与水相关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分别是《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何要制定“温州版”的节水和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与《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相比,“温州版”节水和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记者采访了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周剑武。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更加精准和明确

周剑武告诉记者,温州是一个缺水的城市,因此迫切需要一个符合温州实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规范全市节水监督、管理和非常规水利用,以此提升温州的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正是此背景下制定出台。

《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由总则、节约用水促进和监督、节约用水管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奖励和惩罚共5部分组成,其中总则涉及条款共6条、节约用水促进和监督涉及条款共13条、节约用水管理涉及条款共7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涉及条款共4条,奖励和惩罚涉及条款共4条,全文共计34条。

周剑武说,温州版“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上位法是《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与其相比,温州版“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不仅更接地气,而且在条文的表述上更加精准、明确。

举例来讲,《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比《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可以看出温州版“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同用水规模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用水评估的时间,要求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

此外,周剑武还特别强调了《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考虑到今后抄表和检修的不便,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中将《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中计量到户改为“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比上位法更加精准明确。

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更加公平和有效

与《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相比,《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兼顾了公平性与有效性,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证供水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周剑武介绍,《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由总则、城市供水水源管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附则5部分组成,其中总则条款共5条、城市供水水源管理条款共4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条款共15条、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条例共14条,附则3条,全文共有41条。

《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制定,同样参考了上位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但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加公平与有效。

如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了有效保证水费计价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增加“用户对贸易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第三十四条,新增条款,规定用户水表管理要求,避免户名与水表登记信息不一致情况,利于节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基础上明确供水设施损坏赔偿内容,便于实操,减少纠纷。

今年九月中旬,温州即将迎来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的迎检冲刺。对于一个城市来讲,节约用水不仅是一种理念更应该是实际行动。周剑武建议,作为广大市民和企业,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助力节水型城市创建。如居民可以定时查看家中水表的运行,及时获悉水管是否有漏损,企业可量身定制再生水回用方案,园林绿化浇灌也可以使用天然湖泊水等。

(原标题:《9月1日起,温州将正式施行新节水、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编辑林如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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