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房租户私拉电线
在楼梯口处为电动车充电
没想到深夜电动车起火
导致楼内1名租户被烧身亡
多名租户被烧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两级法院审理,房东周某、电动车主刘某因犯失火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起看看案件详情
案件回顾:
从2011年起,周某就将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一处自建二层楼内的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仅有一个出口,但周某仍然长期放任刘某等租户私拉电线,在院内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
2019年8月8日晚上7时许,刘某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并将自行加装了电池的电动车放在一层楼梯口处充电,随后返回房间休息。没想到,第二天凌晨1时40分,电动车发生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发现起火后,刘某带着女儿和另一女孩逃生,期间三人均被烧伤。周某得知消息后,立刻叫上儿子赶往现场救援,救出两租户,但不幸的是,租户张某被当场烧死。而刘某本人被烧成重伤二级,另有五名租户被不同程度烧伤。
事发后,周某赔偿了多名伤者医疗费共54万余元。因涉嫌失火罪,周某、刘某被公诉至法院,两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将其具有消防逃生隐患的房屋向外对多人出租过程中,对租户的安全用电等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物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其行为亦构成失火罪。
考虑到周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积极救援,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刘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救援他人,且其本人及女儿均被烧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火灾并非是其直接造成的,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判处缓刑,自己也应改判缓刑。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中
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极易引发火灾
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安全隐患:
1.居民楼用电负荷在设计之初,未考虑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的用电负荷,每家每户“各自为政”、私拉乱接电线,会增加居民楼或小区的整体用电负荷,给整个小区带来火灾风险。
2.临时电线拉进拉出,暴露在室外风吹日晒雨淋,易造成绝缘体磨损和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尤其在雨天,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
3.临时电线充电,无“过充”保护装置,容易引起电动车电瓶起火或爆炸。
4.部分用户私拉乱接的电线,本身为无绝缘保护的“麻花线”,遇短路、超负荷,极易引起电线本身的燃烧,并引燃周边可燃物甚至临近建筑。
5.社区内孩童多,嬉戏玩耍不安全。许多小朋友或者不留意,或者出于好奇,触碰、拉扯悬着的电线,一旦触碰到通上电的插座和电源线,容易引发触电,后果不堪设想。
在建筑内楼梯间、楼道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
楼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一旦发生火灾
产生的有毒浓烟会阻碍人员疏散逃生
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蜀黍再次提示大家
电动车停放充电不是小事
事关人员生命安全
请大家务必做到以下4点
1. 充电时间合理,充电时间不宜过长,电动自行车一般控制在8小时之内。充电最好在白天进行,停放于小区集中充电处,有专人看管。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其规定时间充电。
2. 使用原装充电器,切勿混用充电器,或购买劣质充电器。
3.充电时一定要远离易燃物品,并将充电器放置在比较容易散热的地方。
4. 不私拉电线充电,在集中充电柜、专用停车棚充电。
编辑:刘超 王秀娟
设计:曹佳丽
审核:金德洙
来源:通州小兵 今日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