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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新规来了,下月开罚

2020-09-02新闻13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主要内容。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条例中强化了安全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对阻挡车门或站台门关闭等不安全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条例》要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禁止拦截列车、阻断运输、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轨道交通的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的单位或个人,将分别面临3万元以下和5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后,方可持证上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常识和技能培训,并在车站配备急救箱。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站点警务室。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车厢内使用电子设备

外放声音最高处罚200元

《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阻挡车门或站台门关闭

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种类,将“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此外还被禁止的行为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站台门、机车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等。有这些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强化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在应急管理方面,《条例》强化了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明确了要制订轨道交通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恐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应对处置联动机制。

同时细化了应急救援设施和制度的相关要求。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及相应的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据了解,《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2年首次颁布。至今,武汉市轨道交通已建成运营里程339公里,最高日客运量、日均客流量分别达到445万乘次、337万乘次,承担了全市超过50%的过江客流和超过45%的公共交通客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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