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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今起严查电动车违法,开出多张罚单!

2020-09-02新闻9

原标题:临清今起严查电动车违法,开出多张罚单!

9月1日

未挂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实施第一天

临清现场处罚开出了首张罚单

驾驶人被处以罚款20元

这是临清交警

对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进行的现场处罚第一单

无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第一天 临清开出首张罚单

9月1日早7时50分,临清交警城区中队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此时在路口执勤的执勤民警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询问过程中,驾驶人彭某称自己还没有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彭某也承认了自己电动自行车没有登记挂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4条、第70条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民警现场对其开具罚单,驾驶人彭某被处以罚款20元。

临清交警提醒各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车出行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否则,将被依法处以20-50元罚款的处罚。

9月1日起,

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否则将面临处罚。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①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注: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要悬挂在车辆后方;后方不方便安装的,可以自制辅助号牌架后,在悬挂在车辆后方。)③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④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二十元罚款。同时,依据实施办法,没有取得上路资格的电动自行车如果发生交通刮擦、碰撞事故,应当负全责。

已挂牌的电动车车主

一定要确保牌子悬挂在电动自行车尾部!

也提醒广大车主

依法挂牌、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来源:临清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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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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