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两兄弟杀害一名同村村民后潜逃,至落网时似乎已经“熬”过了刑事案件追诉期。但是案发当年检察官在一场讨论中作出的一个决定,让二人无法侥幸。8月28日,经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依法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裘春洪无期徒刑,裘国洪有期徒刑11年。
祸起水渠,一人殒命二人潜逃
裘国法、裘国洪、裘春洪三兄弟是嵊州市石璜镇村民,家中有一片稻田,与同村村民裘忠(化名)的田地相邻。为方便稻田排水,三兄弟需要挖掘一条水渠,而这条水渠必然经过地势较低的裘忠田地。裘忠表示反对,两家因此产生了矛盾。
1995年4月6日,兄弟三人修筑好水渠后,裘国法扬言,“要是他填掉我们的水渠,就杀掉他”。中午时分,三人持锄头、尖刀等再次前往稻田,不出所料,裘忠果然与三人发生了冲突。打斗中,三兄弟用铁锹和锄头攻击裘忠,并向其背部捅刺十余刀,致裘忠不治身亡。经鉴定,系被戳破左、右肺及胃致休克死亡。
裘国法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裘国洪和裘春洪则畏罪潜逃,先后辗转山东、广西等地,多年来隐姓埋名。期间,他们都成了家,但对自己的过往始终守口如瓶。2019年9月12日,警方通过高科技手段识别锁定了二人,在广西将他们抓获。
能否追诉,当年的一场讨论成关键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面临着一个难题。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该案的档案中并没有当时对裘国洪、裘春洪二人的立案文书。而此时距离案发已二十余年,是否意味着无法对二人进行追诉?
不过,当检察官仔细审阅案卷材料时发现了突破口,两份决定逮捕文书进入了他们的视线。原来,当年案发后,虽公安机关未对潜逃的裘国洪二人呈报批捕,但当时的嵊县检察院(现嵊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还是心存疑惑:案发时三兄弟已经修筑好水渠,为何重返稻田?身材瘦小的裘国法一人又是如何制服高壮的被害人?
带着这些疑惑,检察官多次勘察现场,讯问嫌疑人,并询问了多名目击证人,通过还原案件事实,确定该案行凶者不只裘国法一人,他的两个兄弟也参与其中。
此时,是否增捕裘国洪和裘春洪,成为了检察官争议的焦点。围绕这个问题,嵊县检察院公诉科开展了一场讨论。
“当时是裘国法提出杀人的,另两人没有表态,究竟是不是默认,我认为难以把握”“可是三人都携带了凶器且都对被害人动了手,致手无寸铁的被害人多处刀伤、钝器伤,手段极为残忍”“我赞同,在犯罪过程中三人是紧密配合的,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应共同承担责任”……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检察官达成共识,决定依法对裘春洪、裘国洪予以逮捕。
逃亡多年,终难逃正义审判
两份决定逮捕文书破解了追诉时效的限制。“刑法规定,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绍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朱吉介绍。立案文书虽已不见踪迹,但决定逮捕文书可证明当时已对裘国洪二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认为二人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二人四处躲藏,明显具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因此依然可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检察官认为,裘国法曾表示若双方发生争执,绝不放过被害人,裘国洪二人对此予以赞同,可见二人同样具有犯意。且裘春洪在捅刺被害人背部时力道较大,部分创道深达胸腔腹,裘国洪则用铁锹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头部,均有明确的杀人故意。故二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
2020年5月7日,绍兴市检察院依法对裘国洪、裘春洪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绍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