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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09-01新闻7

近日,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被告人范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滚笼、拍笼和筛子等禁用工具在树林里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发现抓获。经调查,范某某于2019年8月、10月共猎捕野生鸟类32只,其中活体20只,死体12只。依照鹤岗市人民政府鹤政规(2018)1号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32只鸟类中有20只系白腰朱顶雀,12只系麻雀。32只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上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对被告人范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3600元,由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启了东山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公益诉讼的新起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公益诉讼,不仅能够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同时告诫社会群众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的多重属性和价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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