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镇人口日趋密集,高楼大厦林立。然而高层住宅里的一些业主,缺乏自律和公德意识,经常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户的合法权益,高空抛物事件不断见诸各地媒体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南京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名路过的10岁女孩被砸中头部;2019年6月,深圳市一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将一名5岁男童砸伤,该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成都某小区住户将一把菜刀丢出窗外,砸中附近的公交站台顶棚,所幸未伤人,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民法典》中,对于高空抛物明确作出禁止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01
高空抛物,居民不再“连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一人抛物、全楼买单”,从实施以来,社会效果不好,负面反映较多。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居民就要承担补偿责任,被群众普遍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而且,因为当事人抵触情绪比较大,法院执行困难。最典型的是重庆烟灰缸案,法院判决将近20年了,原告仅获得其中2名被告的全额赔偿和1名被告的少额赔偿,总计不到2万元的执行款。
现《民法典》明确规定,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经过调查无法确定侵权人之时,才由可能加害的居民给予补偿,并且进一步规定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居民,在承担了补偿责任后,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02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此次《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话,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合理履行建筑物管理职责,造成无法确认侵权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可以预见的是,在该规定下,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证明自己履行了管理职责,必然会安装外墙摄像头,配合公安机关搜集证据,该规定能够有效避免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推卸责任,从根本上改变高空抛物取证难的困境。
03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正常的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会由公安机关介入。然而高空抛物事件的特殊性往往导致事件发生后,仅凭一般调查手段难以查清实际侵权人。《民法典》规定,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就为害人及时维权,以及居民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提供了技术手段保障,是《民法典》侵权法律制度的一大亮点。《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可申请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技术手段确定实际侵权人后,再向其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为高空抛物提供了事前预防、事后调查、诉讼维权等全方位保障和指引。相信《民法典》的实施,将极大的改善高空抛物的现象,为广大居民营造立体式的安全生活环境。
编辑:晓燕
审核:浩宇
监制: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