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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走进虚假诉讼那些“隐秘的角落”

2020-09-01新闻9

“人无信不立“”,打官司亦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什么是虚假诉讼呢?

俗称打“假官司”,指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单方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什么是虚假诉讼中的“捏造事实”?

注意: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都可以认定为“捏造事实”哦!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債权或者对查封、扣押、东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以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的;

(9)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10)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这里的民事诉讼不单单指开庭审理的诉讼活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可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哦!

(1)以捏造的事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请求司法确认以捏造的事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3)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支付令;

(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5)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6)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义、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行为;

(7)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虚假诉讼在哪些领域比较常见呢?

(1)民间借贷纠纷

(2)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3)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卖买合同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5)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6)劳动争议案件

(7)以物抵债案件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怎么办?

(1)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对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2)法院的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若案外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依据民诉法56条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

(3)对于虚假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较严重的构成犯罪,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虚假诉讼要承担法律责任,“打假官司”行不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第一检察部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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